泉港区人才购房补助重要内容
(一)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购房补助金应在备案后6个月内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在文件实施期间注销合同备案,由原购买人或其直系家庭成员重新备案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若因纠纷被法院解除买卖合同的,应全额退还已领取的购房补助金。
(三)鼓励各商业银行对重点产业企业人才购买首套或改善型商品住房(不包含二手房)提供优惠贷款利率。
(四)鼓励房地产项目企业对重点产业企业人才购房开展优惠活动;鼓励重点产业用人单位对职工购房予以适当补助。
(五)重点产业企业高层次人才(第一至第五层次)购房,应同时申请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安居补助资金并按《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暂行规定》文件执行。
(六)首套商品住房、改善型住房的认定
1.首套商品住房:根据购房人名下房产情况核定(以家庭为单位,含未成年子女),购房人名下在泉港区范围内无商品住房的,新购商品住房视为首套商品住房(以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为准)。
2.改善型住房(限第二套):属于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等,视为改善性住房。
(七)已申领购房补助金的购房者,需在办理住房不动产登记5年后方可转让交易;区自然资源局在不动产权属证明上加注“产业人才住房,五年内不得转让交易”。
(八)不动产登记满5年后需转让交易的,由区自然资源局依据其购房后在泉港累计承诺工作年限情况办理:累计承诺工作年限达到5年的予以正常办理;累计承诺工作年限未达到5年而需转让交易的,由区自然资源局依据区住建局出具的已退还补助资金的收款凭证办理。应退还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助金-(购房补助金总额÷60个月)×在泉港实际工作月数,由申请人退还至指定财政账户。除上述情况外,原则上不受理享受重点产业企业人才购房补助所购住房的转让交易申请(法院判决的除外)。
(九)承诺工作年限以社会保险(职工养老或职工医保)或个人所得税缴纳累计年限认定,自申请购房补助资金当月起算。
(十)严禁申请人虚报、冒领、套取补助金,若发现虚报、冒领、套取补助金等情况或企业相关人员帮助其弄虚作假的,将依法追缴补助金并严肃追究申请人或企业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本办法所称重点产业企业为石化规上工业企业、瞪羚企业、省级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和国家“专精特新”企业,各企业所获相应荣誉(认定)称号应在产业主管部门核验购房信息时仍有效。企业名录库实行每季度动态更新管理,其中:石化规上工业企业由工信局确认,并牵头负责建立企业名录库;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瞪羚企业、省级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由科技局确认并建立企业名录库;省级和国家“专精特新”企业由工信局确认并建立企业名录库。我区引进的各类科研院所(由区科技局确认)单位人员购房优惠参照重点产业企业人才执行。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由区人社局会同区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