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的必要性
在重点管理区,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狂大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犬只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在重点管理区未经登记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二百元罚款。
二.东营市养犬重点管辖区域
1.东营市街道办事处辖区为重点管理区,乡镇辖区为一般管理区。
2.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调整为一般管理区,将一般管理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人口密集区域调整为重点管理区。
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为重点管理区。
三.东营市禁养犬种(无法办理狗证)
1.烈性犬种:
马士提夫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意大利那不勒斯犬、德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西班牙加纳利犬、日本土佐大、雪达猎犬、波音达猎犬、牛头梗、大丹犬、苏俄牧羊犬、拳师犬、大白熊犬、纽芬兰犬、比特犬、圣伯纳犬、伯恩山犬、灵缇犬、比利时牧羊犬、藏獒犬、德国牧羊犬、威马犬、多波曼犬、阿根廷犬、可蒙犬、法国狼犬、大髯犬、马雷马犬、比利猎犬、阿富汗猎犬、爱尔兰狼犬、兰西尔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大加斯科圣通日犬、爱什雷特拉山地犬、节课夫斯克犬、拿波里獒犬、斗牛獒犬、斯皮诺犬、罗得西亚脊背犬、比利牛斯獒犬、贝林登梗、边境梗、凯利蓝梗、美国斯塔福梗、沙克犬、苏格兰牧羊犬、中华田园犬(土狗)。
2.大型犬:
成年体高超过50厘米(肩高)或体长超过80厘米的大型犬。
四.东营市养犬要求
1.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固定独户住所;
(4)犬只符合规定的要求,未列入禁养名录;
(5)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6)每户仅限饲养一只。
2.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用于仓库、施工场地看护或者其他合理用途;
(2)具有单位合法主体资格;
(3)具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
(4)具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5)犬只符合规定的要求,未列入禁养名录;
(6)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五.养犬证明办理流程
第一步:养犬人携带犬只并提交以下材料:
1.犬只来源证明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或居住证等合法身份证明
3.犬只免疫证明
4.养犬地点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合法居住证明。
注意:饲养导盲犬、扶助犬的,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二步:公安机关对养犬人提交的材料和犬只进行审查;
第三步: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及其所养犬只进行登记;
第四步:向养犬人发放养犬登记证、犬牌。
六.办理点汇总
1.东营市公安机关所设养犬登记点
图源:东营公安
图源:东营公安
2.滨海公安局所设养犬登记
图源:东营公安
图源:东营公安
七.办理费用
办理免收费用,但犬证需要收取一定工本费,具体依据犬种不同而不同。
注意:犬只免疫工作也需要付费。
八.养犬证明有效时长
一年。一年后养犬人需要携带以上材料到办理地点进行犬证续签。
九.犬证续签方式
第一步:畜牧部门对犬只健康情况进行检查并免疫;
第二步:公安机关对养犬人提交的犬只免疫证明及犬只进行核查;
第三步:对审核合格的,公安机关予以签注。
十.犬只免疫工作
1.犬类免疫规定:养犬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
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后十五日内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将犬只送至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公布的犬只免疫网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
2.犬类免疫点汇总:
图源:东营公安
图源:东营公安
图源:东营公安
十一.东营市禁止犬类出现的地方
下列区域,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饲养犬只和携犬进入: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机关、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医疗机构;
3.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纪念馆、影剧院、网吧、会展场所、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
4.金融机构、商场、宾馆、餐饮场所;
5.候车(机、船)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6.城市广场、城市公园的经营管理者划定的禁止区域。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十二.养犬不当还会面临的其他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在禁止饲养所列区域饲养犬只或者携犬进入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五百元罚款。
2.在重点管理区未经登记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二百元罚款。
3.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列入禁养名录的大型犬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一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4.在重点管理区放任犬只自行出户的,责令改正,处每只二百元罚款。
5.在一般管理区对烈性犬、大型犬不进行圈养或者拴养的,责令改正,处每只五百元罚款。
6.虐待犬只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遗弃犬只的,处五百元罚款。
7.在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未佩戴电子标识牌,未用犬绳(链)牵引,进入电梯间未采取预防犬只伤人措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犬只,处五十元罚款。
8.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犬只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侵占楼道、绿地等住宅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养犬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携犬出户不即时清理犬粪的,责令改正,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3.在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所列区域饲养犬只或者携犬进入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五百元罚款。
拓展
一.东营市养犬证明其他业务
1.补办业务
养犬登记证、犬牌毁损、遗失的,应当补办。
(1)养犬人出示本人身份证明,说明养犬登记证、犬牌毁损、遗失情况(书面);
(2)公安机关对申请补证的犬只登记信息进行核查;
(3)对符合补证条件的,公安机关制发新的养犬登记证、犬牌。
2.变更登记
登记的犬只转让、赠与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变更养犬地点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养犬人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提交养犬登记证、犬牌;
(2)公安机关对申请变更的养犬登记信息进行核查;
(3)对符合变更条件的犬只登记信息予以变更,收回原养犬登记证、犬牌,制发新的养犬登记证、犬牌。
3.注销登记
登记的犬只遗失、死亡或者迁出重点管理区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养犬人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提交养犬登记证、犬牌;
(2)公安机关对申请注销的犬只登记信息进行核查;
(3)对符合注销条件的犬只登记信息予以注销,收回养犬登记证、犬牌。
二.养犬证明相关办理咨询电话
1.东营市公安机关咨询电话
东营市公安局:0546-7175091
东营公安分局:0546-8926219
河口公安分局:0546-3066436
垦利公安分局:0546-2976796
广饶县公安局:0546-6563916
利津县公安局:0546-2183759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0546-7175871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0546-7959301
2.东营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咨询电话
东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0546-8308809
东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546-8207202
河口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546-3996817
垦利区动物卫生监督所:0546-2528903
广饶县动物卫生监督所:0546-6929351
利津县动物疫病防控中心:0546-5627816
3.东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咨询电话
0546-12319
4.滨海公安局咨询电话
0546-8506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