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禅城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领指引
一、受理范围:
(一)奖励对象:
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以前符合政策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禅城区户籍城镇居民:
1、终身只生育了1个子女的夫妻(依法收养不影响本条执行);
2、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了1个子女的夫妻;
3、独生子女(无论其是否已生育)死亡后,再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夫妻;
4、符合1.2.3项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生育的一方;
5、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只生育1个子女的一方(是否依法收养子女不影响本项执行);
6、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再婚后只与1个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7、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含不够间隔期生育)并同时存活,现只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8、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亲生父母,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后并符合奖励条件的。
(二)备注:
1、符合申请条件后,没有限制办理时间。
2、夫妻一方满足年龄条件就可以提出申请。
3、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受是否享受养老退休待遇的限制。
4、户籍为农业的独生子女父母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行。
5、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属于本奖励发放对象。
二、所需材料:
1、填写【禅城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一式1份;
2、中国农业银行存折或借记卡;
3、本人【结婚证】首页和次页原件及复印件;
4、夫妻双方【户口簿】夫妻首页和个人页原件及复印件,离婚或丧偶后无再婚的无需提供配偶的资料;
5、夫妻双方【身份证】正反面原件及复印件(提出以档案记载日期为准的,还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的审核认定材料),离婚或丧偶后无再婚的无需提供配偶的资料;
6、子女【身份证】正反面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个人页原件及复印件;收养子女还需提交【收养证】或【收养公证】原件及复印件,无法提供的须提供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证实存在收养关系的户籍资料;
7、子女死亡后符合申请条件的,提供子女死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8、丧偶的还需提交配偶死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9、申请人已退休的,还需提交【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无法提供退休证的须提供养老待遇证明材料(对2008年9月1日(含)后退休的申请人,不再要求提供退休证);
10、离婚、再婚或复婚的应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法院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11、申请人为新迁入禅城区户籍人员的,还需提供迁出地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①市内迁移的,提供迁出地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奖励待遇享受情况证明原件;
②市外迁入的,提供迁出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和奖励待遇享受情况证明原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户籍地村(居)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办理;
2、村(居)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审核材料是否齐全,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经初审符合规定的,录入信息,并打印《禅城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由申请人签名并在申请表格上加具初审意见;经公示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转交镇(街道)卫健部门后台;
3、镇(街道)卫健部门后台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确认奖励资格;
4、镇(街道)卫健部门按月发放奖励金。
四、办理时限与费用: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审核后公示和群众提出异议的核实时间)
办理费用:不收费。
五、注意事项:
(一)奖励标准:
每人每月200元。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在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原来的奖励政策已经或应当享受退休金加发5%(含按工资100%发给)或一次性奖励的人员,奖励金自2018年7月1日开始计发。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领取的加发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金不抵扣,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奖励金不补发。
(二)奖励计发:
审批通过后,奖励金自到龄的当月开始计发。
首次发放的时间一般需要三个月,以后会每月按时发放。
(三)补充说明:
1、按照最新的文件通知,现已停办(含新办、补办、换发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若需要变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的账户,需本人带身份证、本人新的活期农行存折或银行卡到户籍居委会办理,可变更为农业银行的借记卡或社保卡。
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认证每年4至6月份办理,已享受奖励的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地村居委会办理。如有特殊情况或长期居住在外地的可致电户籍地村居委会咨询办理。
4、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夫妻,如果在新条例之后再生育子女,就不再继续给予奖励。但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用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