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徐州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确认办法
用人单位费率实行浮动管理,其中:一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可向下浮动;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上浮条件
1.用人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支缴率大于80%小于等于150%且工伤发生率大于1%小于等于3%的,或者支缴率大于 150%小于等于300%且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3%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2.用人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支缴率大于300%的,或者工伤发生率大于3%的,或者被依法列为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含各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黑名单”)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下浮条件
1.用人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均为零的,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2.用人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工伤发生率为零且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等于40%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不浮动条件
1.用人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不符合上浮或下浮条件的,按照其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工伤保险费。
2.2021年1月1日以后首次参保缴费的单位,2023年不实施浮动。
不得下浮情形
用人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1.欠缴工伤保险费;
2.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的;
3.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4.拒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实施下浮的情形。
不纳入计算范围的情形
不纳入计算金额和不纳入计算人次数。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和工伤职工人次数不纳入费率浮动计算范围:
1.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军人伤残证或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