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香港地区商务签注服务指南
一、办理条件
内地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从事商务活动。 “企业机构”是指:
(1)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2)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
(3)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应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
二、申报材料
(二)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1.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
2.企业机构人员还应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应连续6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本人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和企业机构出具的赴香港商务活动事由说明; 企业机构在备案时已提交过上述有关证明材料的,企业机构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商务签注时无需重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提交上述第(一)(二)(三)项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赴香港商务签注的意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办理期限
(一)福建户籍居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签发;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期限内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签发时间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二)福建省外户籍居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签发。
(三)因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出境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等紧急事由,可申请紧急办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
五、收费标准
赴香港一次有效签注15元/件,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80元/件。
六、受理部门
向企业机构登记注册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各县、市(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受理地址:点击查看。
泉州 22180147 南安 86390575 惠安 87390122 晋江 85682693 石狮 88719081 安溪 23265027 永春 23880860 德化 23528868 泉港 87987677 洛江 22213118 台商 27393080
八、附件下载
·关于同意_________________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