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42号)、《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建〔2021〕2号)等有关规定和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实施期内,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区县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和重庆市实际确定。
第三条 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求,将补助资金精准用于解决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三)注重绩效,规范管理。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主动接受各级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同步下达绩效目标;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规定和要求,监督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指导区县加强资金管理等。
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年度计划任务、补助标准等基础数据,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督促指导区县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参与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职能参与补助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补助资金分配
第六条 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重点向改造任务重、贫困程度深、工作绩效好的区县倾斜。分配因素主要考虑区县农村危房存量、工作绩效等指标。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第八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直达资金管理,市财政局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及时商市住房城乡建委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于规定时限内完成报财政部备案、正式分解下达的流程,并将资金分配结果抄送财政部重庆监管局。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动态监测台账,定期摸排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情况,对住房存在安全隐患的,全面纳入动态监测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纳入农村危房
改造计划,并根据年度预算资金和计划统筹解决。
第十条 补助资金实行分类补助:农村C级危房改造平均每户补助0.75万元;农村D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3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补助资金,各区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或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帐户,全部资金支付时间不得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第十二条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做好申请审核,规范对象认定,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同步做好农户档案管理等工作。在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补助资金的申请,同时提供所有农户准确无误的“一卡通”账户信息。各区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补助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三条 各区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切实采取措施,加快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资金拨付进度原则上应与工
程进度相匹配。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预〔2017〕7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以保障基本住房安全为目的的支出,包括单纯提升住房品质、改善居住环境方面的支出等;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以外农户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等已有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经费;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按照《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建〔2021〕2号)要求,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和补助金额等情况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如发现有不符合农村危房改
造条件的,应予以取消,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依职责组织做好区域绩效目标分解下达、绩效监控及绩效评价工作,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九条 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对涉黑涉恶的个人和势力,要深挖彻查并坚决进行打击。
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分配到脱贫县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重庆市财政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继续支持脱贫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农〔2021〕5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使用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