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政策解读
一、《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包括总则、补助资金分配、补助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共五章、22条,明确了政策依据、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原则和办法、责任分工、补助标准和支付方式等。
二、《细则》适用的补助资金范围
《细则》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实施期内,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区县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三、补助资金实施期限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和重庆市实际确定。
四、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原则和分配办法
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科学合理、公正客观,突出重点、精准帮扶,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补助资金具体按因素法分配,重点向改造任务重、贫困程度深、工作绩效好的区县倾斜,分配因素主要考虑区县农村危房存量、工作绩效等指标。
五、补助资金管理责任分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职能参与补助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同步下达绩效目标;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规定和要求,监督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指导区县加强资金管理等。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年度计划任务、补助标准等基础数据,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督促指导区县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参与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各区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切实采取措施,加快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资金拨付进度原则上应与工程进度相匹配。
六、补助资金保障范围
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七、补助标准
补助资金实行分类补助:农村C级危房改造平均每户补助0.75万元;农村D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37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补助资金拨付时限
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补助资金,各区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或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帐户,全部资金支付时间不得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在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补助资金的申请,同时提供所有农户准确无误的“一卡通”账户信息。各区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补助资金拨付工作。
九、补助资金禁止支出范围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以保障基本住房安全为目的的支出,包括单纯提升住房品质、改善居住环境方面的支出等;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以外农户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等已有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经费;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十、监督检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和补助金额等情况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如发现有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应予以取消,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对涉黑涉恶的个人和势力,要深挖彻查并坚决进行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