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结合我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实现“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立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长效机制,实现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由补缺型向普惠型发展。
二、实施要求
(一)发放对象
凡具有龙港市户籍,年满90周岁及以上老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
(二)申报程序
1.市公安局每月5日前将次月符合年龄条件的新增高龄老人名单反馈给市社会事业局,市社会事业局将新增高龄老人名单反馈给片区,片区将新增高龄老人名单反馈给社区居委会。
2.社区居委会每月10日前将新增高龄老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社保卡等提交片区审核,片区审核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由片区于每月25日前报市社会事业局审批。
(三)发放标准及方式
1.百岁老人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
2.95-99周岁高龄老人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
3.90-94周岁高龄老人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4.每年重阳节慰问百岁老人每人1000元和赠送一个贺匾。
三、工作要求
1.市财政局要将高龄津贴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做好监督和管理。
2.市社会事业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要不定期督查发放落实情况,加强审计检查,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
3.高龄津贴实施动态管理,在老人户口迁出、去世后的次月停止发放。市公安局每月月底前要及时将老人户口迁出、死亡户口注销信息反馈给市社会事业局,各片区每月月底前要及时将在异地死亡老人信息反馈给市社会事业局。
4.群众对已享受高龄老人津贴人员有异议的,可向市社会事业局反映、举报。市社会事业局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反映、举报情况属实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四、责任追究
负责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相关规定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要求、标准发放的;
2.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津贴的;
4.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津贴的。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1年1月 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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