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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的明确规定,奖励假期间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产假天数:
顺产:98天,难产(包括剖腹产):128天。
生育津贴计算公式:
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注意
①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
②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③职工不可以同时享受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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