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会事业局,成都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成都高新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市)县税务局: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1〕6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2021年缴费基数按下限3416元/月、上限18630元/月执行。2021年1月至11月期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含已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职工)已申报工资与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差额的,经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后应及时缴纳;2021年1月至11月期间已离职职工申报工资与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差额的,应当由原用人单位重新申报并由用人单位及职工足额缴纳;其中已变更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差额分别由变更前后的用人单位以及职工足额缴纳。
(二)自2021年11月1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缴费基数按新确定的缴费标准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在2021年底前可自愿选择补足当年已缴费标准的差额或提高缴费档次,逾期不再办理。灵活就业人员按政策规定补缴202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新确定的缴费标准补缴。
二、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自2021年11月起,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2021年缴费基数按下限3726元/月、上限18630元/月执行。用人单位及其职工2021年1月至11月10日间申报工资与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间有差额的不再进行补差核定。
具体缴费标准如下图↓↓↓
2021年成都市用人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险种 | 单位 缴纳比例 | 个人缴纳比例 | 缴费基数 下限(元) | 月工资收入介于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 | 缴费基数 上限(元)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16%(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12%) | 8% | 3416 | 实际工资收入 | 18630 |
失业保险 | 0.6% | 0.4% | 3726 | 实际工资收入 | 18630 |
工伤保险 | 根据行业确定基准费率,实际费率为(基准费率+浮动费率)×0.5 | 无 | 3726 | 实际工资收入 | 18630 |
基本医疗保险 | 7.5%(含0.6%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 2% | 3726 | 实际工资收入 | 18630 |
生育保险 | 0.8% | 无 | 3726 | 实际工资收入 | 18630 |
2021年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 | 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互助 | 合计(元) | |
缴费档次 | 缴费金额(元) | 缴费金额(元) | |
55% | 683.2 | 471.96 (442.15+29.81) | 1155.16 |
60% | 745.2 | 1217.16 | |
80% | 993.6 | 1465.56 | |
100% | 1242 | 1713.96 | |
150% | 1863 | 2334.96 | |
200% | 2484 | 2955.96 | |
250% | 3105 | 3576.96 | |
300% | 3726 | 4197.96 |
2021年度四川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我省上报的缴费基数方案审核意见,现将2021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公布如下↓
2021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8630元/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3416元/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3726元/月。
各用人单位应按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据实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实际缴费工资在本通知公布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内确定。全省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具体缴费基数档次由各地继续按现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