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最新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公布啦!以下是具体政策内容,供大家参考。
保障对象:
已参保缴费长沙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含财政代缴人员)并且处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有效状态的参保居民。
缴费标准:
15元/人每年,由政府全额出资,参保居民无需缴费。
保障范围:
参保对象在当年度(以出院日期为准)发生的普通住院(含单病种住院、合规意外伤害住院)、大病住院费用、经审批通过的特药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医保目录内乙类自负医疗费用、住院起付线费用,合计达到二次补偿保险起付线(3万)后纳入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补偿范围(生育住院结算类别除外)。
待遇标准:
参保对象年度住院医疗费个人合规自付费用大于3万元的部分纳入补充保险补偿范围。补偿比例按照“分段计算、累计补偿”的原则∶
特别说明:参保对象年度累计补偿额度不超过20万元/人/年;且参保对象个人单次住院医疗总费用通过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二次补偿、医疗救助的累计报销和补偿比例之和不超过100%。
补偿申报流程:
参保对象发生的符合保障范围(指:第二条涵盖范围)的费用,在完成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医疗待遇报销后,参保对象本人(或家属)凭补偿所需资料申请办理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具体流程见下图:
备注:未在协议医疗机构直接进行医保结算的参保对象,应先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医保非直接结算后(含:基本医疗+大病),再按规定持相关资料申请补充保险。
补偿申报资料:
申请补充保险补偿需提交以下资料:
1.住院费用结算单;
2.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发票已经交由医保中心存档的,提交存档部门盖章的发票复印件);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及银行卡(医保卡、社保卡)复印件;
4.如有其它商业保险赔付的,应提交分割单和发票复印件。
特殊情形申请补偿的还需另外增加以下资料:
1.参保人死亡由继承人申请补偿的:( 1)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2)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或其他关系证明
2.参保人为未成年人,由监护人申请补偿的:(1)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或其他关系证明;(2)监护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
申报地点:
长沙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地点:长沙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19号窗口申请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
同时在镇街设置便民收件点∶
长沙县泉塘街道向阳路金科企业总部大楼17楼
服务热线:0731-84023028
备注:后续便民收件点将进一步增加并公布
理赔服务时限:
在经审核符合补偿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前提下一般15个工作日内将理赔款项通过银行转账一次性支付到参保人本人银行卡。
备注:本保险于2021年1月正式实施。本宣传内容摘自《长沙县城乡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委托承办协议》,具体保障对象、保障范围、待遇标准以协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