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人口参加西安城乡居民医保有什么政策
1.参保资助政策。
对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贫困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
2.住院待遇支付政策。
2.1最高支付限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2.2起付线: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15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4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1200元,三级特等医疗机构为2000元。
2.3支付比例:贫困人口住院报销比例在现有的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即: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90%,二级医疗机构为80%,三级医疗机构为70%,三级特等医疗机构为60%。
3.门诊待遇支付政策。
3.1最高支付限额。
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
门诊慢性病:贫困人口患Ⅰ类、Ⅱ类、Ⅲ类门诊慢性病,其报销封顶线较非贫困人口提高20%。Ⅰ类、Ⅱ类、Ⅲ类门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24000元、9600元、6000元;Ⅳ类大骨节病、氟骨症(中、重度)、慢型克山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564元、756元、1800元。
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同类门诊慢性病,支付时只能享受一种疾病的封顶线;患有Ⅰ类、Ⅱ类、Ⅲ类慢性病中两种及两种以上不同类门诊慢性病,封顶线就高不就低,只能享受一种疾病的封顶线。
3.2起付线。
门诊统筹起付线标准:不设置起付线。
门诊慢性病起付线标准:I类、Ⅱ类、Ⅲ类门诊慢性病起付线统一设置为350元,Ⅳ类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线。
3.3支付比例。
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实行按人头付费,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一级定点医院、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比例为60%,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及门诊部支付比例为70%。贫困人口在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一般诊疗费由基金全额支付,取消个人负担部分。
门诊慢性病支付比例:Ⅰ类、Ⅱ类、Ⅲ类门诊慢性病支付比例65%,其中多耐药肺结核支付比例70%;Ⅳ类门诊慢性病支付比例为70%。
门诊特殊病支付比例:少年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使用重组人生长激素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慢性丙型肝炎患者在门诊使用干扰素进行抗病毒治疗,强直性脊柱炎和类风湿关节炎使用重组人Ⅱ型肿瘤坏死因子受体-抗体融合蛋白治疗,血友病患者使用人凝血因子Ⅷ、重组人凝血因子IX和重组人凝血因子Ⅶa等进行替代疗法治疗,精神分裂症患者使用帕利哌酮注射剂等抗精神分裂症长效针剂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负担40%。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药品在门诊慢性病中不得重复支付。
对象范围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贫困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含2014年、2015年已脱贫户),统称“贫困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