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费基数
(一)、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养老保险以全口径省平工资的55%计算下限,其他险种以全口径省平工资的60%计算下限) (元/月)
基本养老保险:2966元
(二)、工资收入在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和上限标准之间(元/月)
基本养老保险:实际工资收入
(三)、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以全口径省平工资的300%计算上限)(元/月)
基本养老保险:16179元
特别提示:
1、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职工个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
2、根据川办发[2018] 59号文和川办发[2019]27号文规定,2020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全口径省平工资”)的55%。
3、2020年1-5月暂时使用2018年全口径省平工资64717元核定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待2019年全口径省平工资发布后,将启用2019年全口径省平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月至5月期间已申报工资与该上下限标准有差额的,经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后, 应及时缴纳。
二、缴费比例
(一)、单位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16%(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12%)
(二)、个人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8%
特别提示:
1、根据川医保规[2019]4号文和成医保发[2019] 30号文规定,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用人单位按照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根据成医保办发[2019] 42号文规定,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费率由1%调整为0.8%。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率下调的部分(0.2%) 调增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