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条件
1、业务适用范围:此类业务仅适用申请人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2、业务受理时限:此类提取必须在该笔贷款正常还贷期间申请办理。如属于贷款购房,但在正常还贷期间未办理,贷款已全部结清后才提出申请的,需参照购房提取的方式办理。同时存在多笔购房贷款的,应选择其中一笔购房贷款申请提取。
3、申请人范围:借款人本人和配偶可参与提取,所提供的身份证件与结婚证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应一致。因婚姻关系变更或死亡等原因导致提取人信息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主动伸张权利,向中心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辅助说明,如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死亡公证等。
4、业务受理时限:申请人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指从上次提取日期计算起满6个月),已办理逐月划扣服务的除外。
5、提取额度:申请人可提取至该笔贷款结清当月账户余额,但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实还本息总额,且在贷款结清后只能办理一次提取。
6、逾期限制:该笔贷款逾期满三期的,需先还清所欠借款后方可办理提取。
7、代办要求:已办理提取账户绑定或资金转入已激活的东莞社保卡储蓄账户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办此类业务,代办人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代办的,委托行为必须经中国内地公证部门公证,办理时需出示《委托公证书》原件。否则,需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
8、账户要求:提取转账账户、提取绑定账户的条件请参照《提取绑定账户指南》。
9、借款合同要求:申请人提供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必须具备完整的贷款要素,包括借款人姓名、借款人身份证件号码、借款银行、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借款期数、所购住房详细地址、还款账号。如合同要素不完整,申请人需先补齐合同要素或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如购房合同、房产证、购房发票、借款借据、转账凭证等)证明。
申请人因遗失、损毁等原因无法提供借款合同原件的,可提供经银行盖章的借款合同复印件,复印件为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章。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银行在复印件上加盖的公章与合同签章页原所盖公章相同(或具有同等效力,例如行政公章)的,不需再另外出具贷款情况证明,应予以受理。
(2)银行在复印件上加盖的的是所属银行的普通业务章或档案查询章的,需出具贷款情况证明,证明内容需包含:借款人姓名、证件号码,所购房屋地址,贷款金额、贷款起止时间、贷款状态,可参附件模板。复印件与贷款情况证明一致的应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3)由申请人提供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与借款合同情况一致的予以办理,否则不予受理。所提供的征信报告应有借款人签署姓名,并注“本人提供的征信报告由*****(具体的打印网点)打印,愿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10、逐月划扣:其中本市公积金贷款和本市已加入商贷互通的商业贷款还可以办理逐月划扣服务,具体业务指南参见《逐月划扣服务》。
11.授权要求:加入商贷信息互通类的必须由借款人签署《加入贷款信息互通授权书》,否则不予受理,签署了授权书的视为已授权我中心查询借款人在互通银行的住房商业贷款数据。
12.关于商贷互通数据的运用:
(1)能够成功获取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数据的才予以建立提取档案;
(2)若申请人对获取的数据有异议,例如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地址等,申请人应先联系借款银行查询具体情况,待修正数据后再办理。
(3)若系统无法获取的个人住房商贷数据,但借款银行又属于信息互通类的,申请人应先联系借款银行查询具体情况,待修正数据后再办理,否则只可按照非商贷信息互通类办理。
13.提供还款存折或还款对账清单的还款记录要求:近3月任意一期的还款记录,例如,当前为12月,可提供10、11、12月任意一个月的还款记录。
14、材料要求:提交相关证明的用章应该清晰、完整、无重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