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有房:
1、已办理房产证的,办理提取:
(1)居民身份证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①申请人为产权人的配偶,应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②关系证明:指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作为证明材料的,户主必须为申请人或产权人其中之一。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3)购房发票 (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增值税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证原件(三选一)。
(4)执行裁定书或判决书原件(如购买法院拍卖房产需提供);
(5)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的无需提供)。
(6)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必须提供)
(7)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办时,办理提取账户绑定或资金转入已激活的东莞社保卡储蓄账户的无需提供。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代办的,委托行为必须经中国内地公证部门公证,办理时需出示《委托公证书》原件。
(8)部队出具的同一人证明或身份证变更证明。(产权人身份证信息发生变更时提供。)
说明:资料全部提供原件,业务办理完毕后归还。此项业务只能提取到房产证出证日期当月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可超出购房总价。
2、购买一手商品房,未办理房产证的,办理提取:
(1)居民身份证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①申请人为产权人的配偶,应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②关系证明:指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作为证明材料的,户主必须为申请人或产权人其中之一。
(2)购房合同(需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3)购房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增值税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证原件 三选一)。
(4)《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不动产电子登记证明》 二选一
(5)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的无需提供)。
(6)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必须提供。)
(7)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办时,办理提取账户绑定或资金转入已激活的东莞社保卡储蓄账户的无需提供。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代办的,委托行为必须经中国内地公证部门公证,办理时需出示《委托公证书》原件。
(8)部队出具的同一人证明或身份证变更证明。(产权人身份证信息发生变更时提供。)
说明:资料全部提供原件,业务办理完毕后归还。购房只能提取到合同备案日期当月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可超出购房总价;没有备案日期的只能提取到合同签订日期当月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可超出购房总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