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50元,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2000元的补足至200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50元,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2500元的补足至2500元。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征收安置房或项目其他房源的,按照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发放。
3、设备拆移补助费:征收住宅房屋,设备拆移补助费参照市场收费价格计算,标准为:原有管道煤、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补助费2800元/户、空调拆装补助费500元/台、固定电话拆移补助费310元/部、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400元/户、太阳能及燃电热水器拆装补助费400元/台、宽带网拆除补助费500元/端口、电增容(8千瓦)280元/户等。
4、重大疾病补助费:在计奖期内搬迁交房,对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和同户籍内直系亲属,如患有重大疾病及二级以上残疾,按每人3万元给予适当补助;对三级及以下残疾按每人1万元给予适当补助。
重大疾病及残疾执行范围标准以项目征收补偿指导性意见为准。
5、困难家庭补助费:对被征收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及其配偶和同户籍内直系亲属有高龄老人的被征收人及其家庭,如计奖期内搬迁交房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1)低保户按每户3万元给予补助。
(2)低保边缘户按每户2万元给予补助。
(3)80岁以上高龄老人按每人2万元给予补助。
(4)90岁以上高龄老人按每人3万元给予补助。
被征收人及其家庭重大疾病和困难不在上述范围,又确属实际存在及困难的,经专题会议审议后,按审议结果办理。
6、提前搬家奖励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奖励费用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和签约期限计算。
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家奖励,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自第31日起至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提前搬家奖励予以相应扣减。以第30日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第31日至第40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10%。第45日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与第44日相同。
7、货币安置奖励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20%的奖励。对于全额计奖期(30日)内搬迁交房,并放弃项目提供任何房源的,可再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总额20%的奖励。
8、搬迁交房奖励费: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全额计奖期前签定征收搬迁意向书并搬迁交房的,每个权证户给予8万元提前交房奖励费。全额计奖期内1-10天、11-20天、21-30天搬迁交房的,每个权证户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搬迁交房奖励费。上述奖励不累加计算。
9、搬迁率奖励:全额计奖期启始日起60天内,项目整体搬迁率达100%,每个权证奖励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