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1.具备生育津贴申领申请条件的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①需要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②分娩及计划生育手术当月及产假期间均需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③需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
④需在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1日起1年内申请。
申请条件:
1.在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期间或假期结束后,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经营未领取生育津贴,且无承继单位的。
2.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
申请材料
1.参保职工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通行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选其一
2.《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收纸质原件
3.代办人身份证(非参保职工本人办理的需提供)
4.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
5.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6.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
7.就业期间的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
①属于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需提供,至少12个月且含休产假期间;
②属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经营,且无承继单位时提供;
③属于没有为雇工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生育津贴的需提供其雇工的劳动合同,至少含休产假期间;
8.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
①加盖银行章的流水对账单或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收原件;
②属于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需提供,至少12个月且含休产假期间;
③属于没有为雇工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生育津贴的需提供,至少含休产假期间
9.用人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
①属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经营,且无承继单位时提供;
②属于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且用人单位已注销的提供;
10.省内异地出具的2015年1月起参加生育保险的证明
需累计2015年起省内异地的生育保险参保缴费记录的提供,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11.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相关证明
①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②属于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为垫付生育津贴的提供;
③由劳动监察部门出具。
12.参保职工本人有效的银行借记卡或活期存折
社会保障卡不能正常办理或使用的提供,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13.结婚证明
①夫妻一方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在境外生育,或者夫妻双方均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无计生证明的提供。
②非中文的证明材料,需同步提供中文译本,并由参保人在译本上签署真实性保证;
③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14.配偶外籍或港澳台的身份证明
①夫妻一方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在境外生育,或者夫妻双方均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无计生证明的提供。
②港澳台户籍的提供通行证,外籍的提供护照,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15.医学诊断证明或其他医学证明材料
申请难产、终止妊娠、生育多胞胎假期津贴及计划生育津贴的提供,已加盖医疗机构印章,收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参保职工当次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原件核对,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非中文的证明材料,需同步提供中文译本,并由参保人在译本上签署真实性保证。
16.劳务派遣协议
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属于劳务派遣的职工提供;
②复印件需单位盖章;
③至少12个月且含休产假期间。
17.用人单位的资质证明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等之一。
①收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②没有对公账户或对公账户不能使用的提供;
③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提供;
④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
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医疗保险科科室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补充资料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医疗保险科科室领取办理结果。
申请时间:
1.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自分娩之日的次月起12个月内。
2.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待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
办理时限:30个自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