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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条件通过积分落户南京市的非南京户籍人员。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江浙沪皖)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均可累计纳入南京市缴纳年限计算并赋分。
积分落户条件:
通过积分落户本市,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办理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12个月。
(三)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累计积分达到100分,即符合落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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