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重庆市居民,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消费支出符合《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规定的,可以按程序申请低保。
有承包土地或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
原农转城居民申请城市低保。
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消费支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是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当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636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15元。)
二是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要求。
三是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规定要求。
四是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应当是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具体条件:
二、申请方式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一致的,可自主选择在任一成员的户籍地提出申请。
2.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3.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申请确有困难的,应当主动提供帮助。
4.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一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单独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申明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并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3.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四、补助标准
1.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36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15元。
2.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27元。
3.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456元提高到1477元,
4.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256元提高到1277元,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204元提高到1225元。
6.市救助站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各区县参照执行)。
五、办理时限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手续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括群众评议和公示期限)。
有疑问或有异议需要组织再次调查核实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明确审核审批各环节的办理时限。
六、申请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