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新生婴儿入户材料:
必要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母亲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父亲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其他情形所需材料:
1、亲子关系鉴定、卫健部门无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或者出生日期佐证材料,包括产检记录、疫苗接种证、学籍档案材料、医院诊断证明、医院分娩记录。
注:不能提供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需要提供三者中的一项
2、与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亲属关系材料
注:不随父(母)姓而随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甚至更高辈分的直系长辈)姓的提供;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公证部门亲属关系公证书,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
3、现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注:未婚的无需提供;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以下抚养权归属材料之一:1、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2、法院调解书,3、法院判决书。
4、父母同意入户的公证书
注:父母离婚后小孩随非抚养权属方入户的提供;或提供父母双方同意律师见证书,或父母双方无法到现场签名同意。
5、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注:属以下情形之一的提供,并注明“仅用于办理XXX户口登记业务”:1、入户父(母)所在集体户的提供;2、母亲是军人且驻地在我市,现申请随母亲部队驻地营房集体户入户的提供;3、父母双方为军人,父(母)亲部队驻地在我市,现申请随父(母)亲部队驻地营房集体户入户的提供;4、父母双方为华侨或一方为华侨、一方为外国人,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所在集体户入户的提供;5、父母双方死亡,随我市户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所在集体户入户的提供。
6、户主居民身份证
注:入户家庭户且与户主关系为非亲属的提供,并注明“本人已征得户主同意入户,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签名。
7、父亲国(境)外身份证件
注:父亲为国(境)外人员或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的提供;包括: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护照。
8、母亲国(境)外身份证件
注:母亲为国(境)外人员或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的提供;包括: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护照。
9、父亲军官证
注:父亲为军人的提供,军人证件与其他证件资料不相符的,提供所在部队证明。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可以在父亲或母亲部队驻地营房集体户登记入户,在部队驻地有合法房产的可单独立家庭户,也可选择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落户。
10、母亲军官证
注:母亲为军人的提供,军人证件与其他证件资料不相符的,提供所在部队证明。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可以在父亲或母亲部队驻地营房集体户登记入户,在部队驻地有合法房产的可单独立家庭户,也可选择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落户。
11、祖父(母)居民户口簿
注: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属在校学生集体户或死亡,需随祖父(母)办理户口登记的提供。
12、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
注: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属在校学生集体户或死亡,需随外祖父(母)办理户口登记的提供。
13、父亲与祖父(母)亲属关系材料
注: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属在校学生集体户或死亡,需随祖父(母)办理户口登记的提供;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书,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
14、母亲与外祖父
注:母)亲属关系材料(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属在校学生集体户或死亡,需随外祖父(母)办理户口登记的提供;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书,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书,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亲子关系鉴定,能反映亲属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档案材料(须加盖保管单位公章)。
15、不动产权证
注:或房产证,或提供产权人身份证号码和房产权证编号(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由公安机关通过共享信息获取;属以下情形之一的提供:1、母亲是军人且驻地在我市,现申请入户父母房产的;2、父母双方为军人,父(母)亲部队驻地在我市,现申请入户父母房产的。
16、父(母)死亡医学证明
注:父(母)亲死亡的提供,属国(境)外死亡且死亡证明为外文版的提供国(境)外死亡证明和国(境)外死亡证明在我国公证机构的翻译件;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可查询到户籍为死亡注销的,无须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