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变更办理材料
1.参保人变更姓名或公民身份号码等关键信息的,按下列情形分别提供资料原件:
1.1户口簿内容能证明参保人变更前后为同一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户口簿内容不能证明参保人变更前后为同一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未成年人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供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1.2港澳台居民参保人,如原为国内户籍的,除提供户口注销证明,香港和澳门参保人还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参保人还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
1.3原为国内户籍的外国人,提供护照及户口注销证明。
1.4以母亲名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学生和未成年人)的新生儿出生后办理变更的,提供新生儿本市的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
1.5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学生和未成年人)的,学校申报错误参保人个人信息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及学校出具的情况说明。
2.变更银行账户信息的,提供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3.变更以下个人信息的,提供参保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同时按下列情形分别提供资料原件:
3.1变更低保待遇信息的,提供本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2变更重度残疾或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信息的,提供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其中一、二级为重度残疾。
3.3变更五保户信息的,提供《五保供养证》。
3.4变更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信息的,提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4.变更联系人、联系电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周期等其它信息的,提供参保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通过经济组织银行缴费账户扣缴的,申办银行账号、缴费周期或缴费标准变更的,需提供经济组织的情况说明。
6.上述业务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