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以下四类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公租房: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区工作或居住;
2.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660元以下;
3.家庭财产净值人均10.2万元以下;
4.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5.未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含经济适用住房)。
其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江门市区城镇户籍5年以上,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700元以下,家庭财产净值人均5.8万元以下且符合上述第4、5点条件的家庭,符合申请廉租住房资格,优先安排。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持有本市区城镇居住证;
2.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660元以下;
3.家庭财产净值人均10.2万元以下;
4.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5.在本市区用人单位工作累计满1年(以购买社会保险为基准),并与本市区现用人单位签订了新劳动(聘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区城镇居民户口,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从取得毕业证书次月起未满3年;
3.个人月均可支配收入4256元以下;
4.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5.在本市区工作满3个月并与本市区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已购买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
四、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区城镇户籍或持有本市区城镇居住证的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环卫工人、公交司机;
2.教师、医生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4256元以下;
4.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5.持有现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或劳动合同,在本市区用人单位工作累计满1年(以购买社会保险为基准),并在本市区现用人单位工作满3个月(购买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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