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证补办条件:
(一)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的;
(四)当事人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或经办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加盖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二、结婚证补流程:
1、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的机关出具证明及有关材料。
2、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3、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4、审查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声明书,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的,予以补领登记。
三、结婚证补办要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现役军人: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香港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
澳门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
台湾居民: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台湾居民身份证件。
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
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证明材料
1.加盖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保管部门公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或《档案遗失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2.如有证件信息或人员身份变更,导致现持有的身份证件上的信息与结(离)登记档案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3.婚姻登记档案遗失或身份证件信息与婚姻登记档案信息不一致的,具体办事材料请咨询户口所在地或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
(三)照片
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供3张2寸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合影红底彩色照片
四、结婚证补办地点
梅州市各婚姻登记机关地址及咨询电话如下:
单位 | 地址 | 咨询电话 |
梅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梅江区金山和平路18-3号 | 0753-2196868 |
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婚姻登记处 | 梅县区府前大道行政服务中心4楼 | 0753-8586532 |
兴宁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兴宁市文化广场公共服务中心3楼 | 0753-3253381 |
蕉岭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蕉岭县蕉城镇桂岭大道中194-1号 | 0753-7892219 |
平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平远大道兔子岗民政福利服务中心内 | 0753-8898999 |
大埔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大埔县湖寮镇五虎山庄南路政务服务中心5楼 | 0753-5526977 |
丰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丰顺县新世纪广场南路236号 | 0753-6686239 |
五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 | 五华县水寨镇华兴北路81号公共服务中心3楼 | 0753-44585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