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百科 > 地方特产
根据《江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一)拥有私有产权房屋;
(二)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因治疗重大疾病而出售家庭唯一住房的除外);
(三)已领取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金;(四)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五)正在租住公有住房或人才公寓;(六)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本市户籍;
(七)已领取安家补贴,或正在享受大学生租房补贴。
点击阅读:
TAG:住房 江阴市 房屋 补偿金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