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适用对象
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涉及险种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三、适用范围
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
四、具体执行
(一)“五免”,即2020年2月至6月,共五个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
例如:A企业是中小微企业, 2020年2月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缴纳15.6万元,其中,单位缴纳10.5万元,免征后,单位只需代扣代缴职工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费5.1万元。
(二)“三减半”,即2020年2月至4月,共三个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例如:B企业是大型企业,2020年2月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缴纳780万元,其中,单位缴纳525万元;减半征收后,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缴纳517.5万元,其中,单位缴纳仅262.5万元。
(三)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申报期),参保单位补缴此项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此项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减免政策范围。
例如:C大型企业1月份申报的社会保险费费未缴纳,若其于3月份补缴该笔欠费,补缴费用不属于减免政策范围。
D中小微企业3月份预缴9月份的社会保险费,该预缴的费用不属于减免政策范围。
大中小微企业划分,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
五、操作流程
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缴费环节自动享受。
六、注意事项
1.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各参保单位仍应依法依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办理申报手续,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
2.为做好企业划型、信息系统调整等工作,市区3月份社会保险费申报期调整为3月18日至30日,4月份起按正常时限申报。
减免后仍有困难怎么办?,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
一、适用对象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在享受减免政策后本年度内缴费仍有困难的。
二、涉及险种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三、执行期限
缓缴政策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费款所属期为当期发生的社会保险费。
四、申报渠道
各参保单位可向市税务部门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减免政策不会影响养老金足额发放
从无锡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来看,截至2019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近400亿元,工伤保险基金结余11.37亿元,备付能力分别达到20.58个月、18.69个月,虽然减免政策会带来三项社保费减收51.2亿元,但仍能确保社保基金收支可持续发展,不会影响无锡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按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