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标准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办理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应该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的证明材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工商登记证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法人登记证)。
2.劳动、聘用合同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国家机关、各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国家机关、各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编人员提供编制花名册。)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检查报告、住院治疗的提供加盖医务处章的住院病案)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4.受伤害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事故情况说明(当事人自述、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徐州其他工伤认定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应该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的证明材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工商登记证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法人登记证)。
2.劳动、聘用合同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国家机关、各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国家机关、各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编人员提供编制花名册。)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检查报告、住院治疗的提供加盖医务处章的住院病案)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4.受伤害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事故情况说明(当事人自述、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6.属于下列受伤情形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工作时间表及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相关的有关材料;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3)因工外出期间,除提交《派工单》、《出差通知书》等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外,属于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以下证明:
a.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有效证明。
b.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文书。
c.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工作时间表、用人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以及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有效证明。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6)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的旧伤复发的诊断意见,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7.派遣和借调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提交双方用人单位的协议书、实际用人单位对事故的调查材料。
8.代理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代理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有效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认定过程中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受理:申请人提供完整材料后,工伤保险处自完整收到工伤认定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调查核实:工伤保险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认定决定:工伤保险处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5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经报分管局长审查同意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于6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注: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1)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
(2)到单位实习的在校学生;
(3)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4)不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管辖范围内;
(5)受伤害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6)超过1年的工伤认定申报时效。
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地点: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西安南路122-2
电话:(0516)83797802
徐州市云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和平大道66号
徐州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中山北路253号
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铜山新区凤山路
电话:(0516)83405239
徐州开发区社会保障局
地址:蟠桃山路15号社会保障大厦3层
睢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八一路五号
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长安路沙沟湖新区行政中心7号楼
电话:(0516)86222603
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沛城镇歌风路13号
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前委路13号附近
徐州开发区社会保障局
地址:徐州市云龙区
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民主路101号
电话:(0516)86222603
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工农南路50号
新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青年路
电话:(0516)88924079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