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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不动产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泰州农村不动产登记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22 14:12:25
The Beginning

  一、泰州不动产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条例》第22条明确规定了登记机构在何种情况下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凡表明登记申请事项存在根本性缺陷或者无法补救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第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第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需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共同申请是不动产登记申请的一般方式,主要适用于因法律行为而产生物权变动的情形,如房屋买卖、交换、赠与、抵押等,这些行为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双方行为。共同申请也是我国登记实务采用的通常做法。其中涉及第三人的,还应当征得第三人的意见。

  三、可由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了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情形:

  第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由于对尚未登记的不动产进行的首次登记通常不存在交易,也就没有原权利人,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第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第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第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第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第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第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四、哪些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

  《条例》第27条、第28条规定: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资料。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的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THE END

TAG:不动产  情形  单方  权利人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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