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社会保险补贴相关政策:
1.补贴对象。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和外市贫困劳动力(即16周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就业困难人员依据《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0〕2号)、《泰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泰人社发〔2019〕70号)执行。
2.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的险种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1)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企业招用外市贫困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外市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和外市贫困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2)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执行。
(3)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6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4)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对按企业缴费办法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执行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5)在市场监管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的创业者,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以上的,可按实际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申领和支付。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
企业(单位)向人社部门申领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企业(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和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小微企业,还需提供小微企业认定表,应届毕业生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劳务派遣企业还需另附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签订的保洁、保绿、保安工作岗位用工协议、用工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名单等材料。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还需提供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具体范围等证明材料。申请材料经市人社局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时,需提供如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复印件等凭证。申请材料经市人社局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时,需提供如下材料:注明从事便民利民社区服务(如保洁、保绿、保安等公共服务岗位)的单位、地址、岗位、工作时间、收入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以及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复印件。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账户。
创业失败者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时,需提供如下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核准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以及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复印件。经市人社局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