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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江北区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申领指南(条件+材料+流程)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24 07: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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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江北区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申领指南(条件+材料+流程)

  申请条件:

  1、申请时已取得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单身申请的需年满28周岁。

  2、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无房或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房、军产房、宗教产房,下同)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已经列入城市房屋征收(拆迁)范围的,应按征收(拆迁)规定办理,征收(拆迁)安置前不再受理申请,征收(拆迁)安置后若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

  申请材料: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资料、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使用A4纸):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2、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

  (1)承租公房的(含单位自管房、军产房和宗教产住房),提供公房租赁合同;如已参加房改还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房改售房审批表;

  (2)1983年12月17日之前已实际承租私房的,提供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协议(证明);

  (3)自住私房的,提供所有权证;

  (4)居住落政私房、代管产房的,提供私房租赁合同和当地房管部门的证明;

  (5)房屋征收(拆迁)的,提供征收(拆迁)安置协议和附件(复印件需盖征收单位公章);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上记载的地址和户籍地址与现住房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供对应地址的房屋情况证明,包括户口迁出地住房情况证明;

  (7)住房转让的,应提供房产转让合同或契税证等相关证明;

  (8)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在鄞州、镇海、北仑、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的,还需提供单位所在地房改办(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未享受福利性住房政策的证明;

  (9)其他住房情况证明(批地建房或居住集体宿舍证明等)。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离退休的由市、区社保部门或原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最低收入家庭需提供《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

  4、申请家庭财产状况相关凭证。

  5、婚姻状况证件或证明:

  (1)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2)单身的提供未婚证明或未再婚证明。

  6、属于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家庭等需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7、《宁波市江北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流程:

  1、申请受理

  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的申请截止日期之前,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慈城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受理点办理申请登记手续,逾期视同自行放弃。

  2、审核公示

  (1)受理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将申请人资料输入电脑,由电脑程序根据输入的评分指标按《江北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自动生成《评分表》,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张榜公示10日,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点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送区房管处。

  (2)区房管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内的房产档案和预售商品房备案登记档案,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送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否符合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送区住房保障中心。

  (4)区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在上述审核基础上,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审核意见。

  3、发证。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和单身居民,由区住建局会同区民政局等部门和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按分数高低排序。根据当批可供房源数量排序在前的确定为当批准租对象(当最后分数并列且符合条件的家庭数量大于当批可供房源数量时,以公开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对确定的准租对象进行公示,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签发《准租证》。

  受理地:

   宁波市江北区行政服务中心

  具体地址:宁波市江北区育才路118号(北投大厦)南5楼,投资项目审批18-22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11:30,下午1:00-16:30

  联系电话:0574-87676961

  慈城镇房地产管理中心

  地址:觉民路35号

  咨询电话:0574-87592703

  慈城镇经济发展局

  地址:解放路8号

  咨询电话:0574-87596789

THE END

TAG:住房  江北区  家庭  申请人  宁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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