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一)参保人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完毕后,门诊统筹基金设立起付标准,分别为在职人员 600 元,退休人员 400 元。参保人员由在职转为退休的,当年度门诊起付标准不变下一年度起予以调整;
(二)门诊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三)门诊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 10000 元以下的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按照下列比例负担:
1.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 60%,个人自负 40%;
2.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在急救车内抢救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 70%,个人自负 30%;
3.在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 80%,个人自负 20%。
(四)超过最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