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参保城乡居民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疾病、“两病”门诊用药和住院费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普通门诊待遇。从2021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学校卫生室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比例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
2.门诊特殊疾病制度。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包括39种门诊慢性病和10种门诊大病(其中5种仅限儿童)。门诊慢性病实行限额管理,每人每年单病种1500元,最高支付3000元。门诊大病按住院待遇执行。门诊特殊疾病实行按月申请,按月鉴定,鉴定通过的参保人自下月起可享受相关待遇。
3.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通过认定的“两病”患者可就近前往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或已经纳入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购药。发生的合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为每人225元,糖尿病为每人375元。
4.住院待遇。从2021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实现全市市内的待遇政策统一,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设置统一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不再区分县域内和县域外。起付标准:统筹市域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公立中医院)600元,三级医疗机构2000元;统筹市域外医疗机构2500元。统筹市域内除三级公立中医院外的其他公立中医院的起付标准执行下浮一级的标准。支付比例:统筹市域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55%。统筹市域外医疗机构50%。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经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结算后,个人自付超过1.3万元(国家、省级贫困县1.2万),进入大病保险,实行分段报销,报销比例为:起付线—10万(含)60%,10万一15万(含)70%,15万以上80%,封顶线为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