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失业保险金申领
一、申领条件
1、失业前本人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且被单位解除合同60日内;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登记办理: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注:每月1-10号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到经办机构为的员工办理申领失业金审核手续。
(2)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二、发放标准
1432元/月:邢台市区、沙河市;
1344元/月:南和区、任泽区、隆尧县、柏乡县、新河县、清河县、内丘县、宁晋县、南宫市、临西县、广宗县、巨鹿县、平乡县、威县、临城县
三、申领方式
网页申领:点此进入办理入口
手机申领:下载“河北人社”APP→使用个人信息注册登录→首页下方菜单栏点击【服务】→左侧菜单栏点击【社会保障】→右侧滑动点击【失业保险服务】中的【失业保险业务办理】→点击【失业保险金申领】→确认个人信息并提交
窗口申领: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四、申领材料
邢台市失业人员登记表原件2份
五、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六、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