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一)2020年1月1日之后生育的;
(二)自生育之月止(不包含生育之月),连续在邢台市统筹区内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的(不含补缴时间);
(三)符合《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办法》(邢医保发﹝2019﹞52号)和《关于邢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邢医保发﹝2020﹞24号)规定的。
二、受理材料
(一)本人社保卡复印件、中国银行卡复印件;
(二)符合政策内生育相关材料或生育二维码信息;
(三)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未存活的提供相关材料;
(四)出院记录(盖章);
(五)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遗失人员需提供以下资料:
1、盖有就诊医疗机构医保科章和住院收费章(财务章)的遗失发票复印件;
2、由患者(家属)提供未在其他单位报销的《承诺书》;
3、由患者(家属)提供《申请书》,由隆尧县医疗保障局负责核查,确认无误后按规定报销。
三、相关要求
(一)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份生育的人员,由单位到医保局业务受理窗口进行集中申报,逾期不报的,此时间段的生育津贴待遇原则上不再受理。
(二)对2020年9月及以后生育的人员,在女职工生育后150日内或实行节育措施60日内由单位到医保中心业务受理窗口进行申报,即时受理,集中审核,按批拨付。
(三)各单位需提前对符合条件人员的医疗费用进行归集,将票据、申报材料按要求进行整理汇总后,填写《邢台市城镇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统一报医保局。不符合条件的票据,由单位归还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生育津贴报销工作,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个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做好申报工作,确保好事办好,实事做实。
咨询电话:职工医保中心 6669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