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条件
(一)门诊就医。
参保居民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就近选择一家二级或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个人门诊医疗定点机构。农村居民应就近选择村卫生室或乡镇卫生院作为个人门诊医疗定点机构。参保居民因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可重新选择门诊医疗机构,从变更的次月生效。若选定的门诊医疗机构因条件所限不能诊治的,可转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转诊费用在选定的门诊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销。因急诊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报告,其急诊医疗费用凭相关资料到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销。
参保居民突发疾病在门诊抢救后住院治疗的,其门诊抢救费用纳入住院费一并报销。门诊抢救后死亡的,其门诊抢救费用按住院相关待遇进行报销。
(二)本地住院。
参保居民因病需住院医疗时,按照分级诊疗原则,应首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并主动出示医保证、社保卡、身份证等能证明自己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异地住院。
参保居民到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因病需转往异地上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要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在外地突发疾病须就地急救住院的,要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告登记备案。具体办理条件、程序及要求按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统一规定执行,其相应医疗费用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四)出院带药。
出院带药量急性病不超过3天,慢性病不超过7天。参保居民不得要求医生超规定开药,临床医生不得开“人情方、大处方”,超出部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五)费用结算。
参保居民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就诊购药的,实行前台即时结算。参保居民只需结清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其它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大病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和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异地就医的,在实现了转诊定点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在未实现转诊定点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由个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于次年3月31日前凭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