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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处置和奖励办法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0-03 16: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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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市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处置和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 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 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 号)、

  《湖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受理与处置办法》(湘安监〔2014〕23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受理的安全生产 举报(以下简称“举报”)案件。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网络(含短信、微信、 微博)、走访等形式,向应急管理部门反映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等方面的问题。

  市应急管理局统一设立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电话 (12350,0734-8869036)、传真(0734-8869059),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 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 患。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5 号)的规定认定。其他行业 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 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 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 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 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 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 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 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 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 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 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 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 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 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 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 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全市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 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 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 政编码、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九条 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具体的机构和人员专门负责举报承办工作。存在多个承办机构的,应明确职责分工。

  衡阳市应急指挥中心为市应急管理局举报承办机构,主要负责电话接听(12350、0734-8869036 )、受理、协调、督办、移送、 答复工作。相关业务科室或执法支队为市应急管理局举报核查处理 机构,主要负责直管行业举报的核查、处理工作,原则上“谁监管, 谁核查、谁处理”。协调科负责其他行业举报转办。财务装备科负 责直管行业举报奖励的兑现、统计和上报。

  第十条 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业管理;

  (三)合法举报、适当奖励、谁受理、谁奖励;

  (四)公平、公正、高效、便民;

  (五)有报必接、违法必查,及时回复。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受举报,实行首接负责制。应 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受理,不得推诿拒绝。举报受理 后,属于本级核查范围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开 展核查工作;属于上级、下级应急管理部门核查范围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职责范围的,接受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 报、交办或者移交举报案件。

  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交办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移交其他部 门,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接到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后,能当场回复的应当场回 复举报人; 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及时做好解释工作。不能当场回 复的,接报人员应当规范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呈批件》,尽可 能掌握举报人联系方式、被举报人基本情况和举报人诉求等信息, 并如实记录。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注重询问事故发生时间、地 点、伤亡人数、伤亡人员信息、现场见证人、救治医院、火葬地点、 事故善后工作人员或瞒报、谎报经办人员等信息;对于其他类型举 报,应当注重询问违法事实、事故隐患部位、违法时限以及举报人 能够提供的证据材料或有效线索等信息。

  接报人员应当在接报当日,将《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呈批件》连 同举报原始材料一并转交承办机构。工作日晚上、公休日和节假日 期间接受的举报,应当于接报后第一个工作日内转交承办机构。但 对涉及瞒报、谎报较大及以上事故等紧急情况的举报,接报人员应 当立即联系承办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二)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举报,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 应急管理部门再次提出同一举报的;

  (三)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四)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机构接到接报人员转交来的《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呈 批件》后,协调相关业务科(股)室确认举报情况,商定拟办理意 见 ;

  (二)提出拟办理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批示。其中∶应由市应 急管理局直接核查处理和上报省厅以及移交其他部门的举报,报分 管局领导批示;市应急管理局交办下级的举报,由应急指挥中心主 任审批,抄报分管局领导审阅。

  (三)由本级直接核查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开展核查工作; 需要交办下级和移交其他部门的,承办机构根据审批意见,将《安 全生产举报信息呈批件》邮寄或传真被交办的应急管理部门、被移 交的其他部门。

  第十五条 举报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相关应急管理部门协商决定受理机构;协商受理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受理机构。

  第三章 举报核查

  第十六条 举报核查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行业管理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 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核查下级应急管理部门 职责范围的举报案件;也可以将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案件交办下 级应急管理部门,下级应急管理部门核查结束后应当向上级应急管 理部门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原则上由市应急管理局直接核查∶

  (一)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商贸八大行业较 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举报的;其他行业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举报的 ;

  (二)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管辖区域且不 宜指定单独一方管辖的;

  (四)有市属以上主流新闻媒体关注的,并有可能引发负面舆情的;

  (五)市应急管理局承办机构认为重要的其他举报。

  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监管权限负责相关举报的核查。 其他行业举报信息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举报核查由核查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相关业务(科、股)室或执法机构组成核查工作组;

  (二)制定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工作;

  (三)核查结束后,形成核查报告。

  市应急管理局受理的举报按以下程序进行交办核查∶属于市应 急管理局直接核查的举报,交由相关科室或执法支队核查处理;属 于下级应急管理部门监管范围的举报向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交办或 转办;属于综合监管或涉及其他部门的举报向相关市直部门交办或转办。

  第十九条 核查举报时,应按照以下工作要求进行∶

  (一)举报核查应尽量采取突击检查、暗访等形式,不得提前 告知被核查单位有关核查内容;

  (二)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和要求进行调查、取证,如 核查人员不少于两名、向被核查单位出示执法证等;

  (三)举报核查人员与举报内容或被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四)核查过程中,应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协调,认真听取 举报人陈述事实及理由,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 情况,避免激化矛盾。

  (五)涉及多个部门监管职责的举报,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联合 核查。

  第二十条 核查过程中,应当注重收集下列证据材料∶

  (一)被举报单位工商登记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许可及资质证明、组织结构以及有关人员职责证 明文件等资料;

  (二)现场影像资料、检查记录或者勘验笔录;

  (三)有关责任人员、见证人员询问笔录或者录音资料;

  (四)其他能够证明举报内容的资料。生产安全事故举报核查应取得伤亡人员基本情况、有关单位出具的伤亡证明材料、与事故发生单位劳动关系证明等证据。

  第二十一条 举报核查工作原则上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并形成核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 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核查报告送核查单位领导审阅同意后,核查工作即告结束。核 查人员应当在核查报告上签名。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认举报内容是否属实;

  (二)被举报单位概况;

  (三)说明举报内容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

  (四)提出对举报核查情况的拟处理建议。

  第 四 章 举 报 处 理

  第二十二条 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不符合安全生产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应当依据有关规定 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或者强制措施。

  举报内容经核查属实,需要立案处理的,在主体合法、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程序正当的前提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事故隐患举报核查属实的,核查人员应督促企业及时录入《湖 南省企业隐患自查自纠自报系统》,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 人和时限。隐患整改到位后,应在《湖南省企业隐患自查自纠自报系统》反馈整改完成时间及隐患治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下级承办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上级应急管 理部门交办的举报。因案情复杂等原因,下级承办机构不能在规定 期限内办结交办举报的,应当至少在规定期满前3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说明。

  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举报,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以本单位 的名义写出调查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上级 应急管理部门。调查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处理适当、证据齐全,有 效证据材料和相关执法文书复印件应一并报送。

  第二十四条 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举报,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承办机构应当进行督办∶

  (一)规定时限内没有报送调查报告以及证据材料的;

  (二)应当查清的问题没有调查清楚的;

  (三)应当整改的问题没有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的;

  (四)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举报责任单位、有关责 任人作出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督办可根据轻重缓急,视情采取打电话、下发督办函或者上级 重新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承办机构应当于收到核查处理结果报告后5个工 作日内以适当的方式将核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匿名或无联系 方式的除外),反馈时间、方式、内容应当如实记录。

  第五章 举报奖励

  第二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受理、谁奖励” 原则,对本级受理、经核查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实名首报者进行 奖励。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范围、奖励幅度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安监总财【2018】1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 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 计算,最低奖励3000 元,最高不超过30 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煤矿安全监察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 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 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 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 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 超过30 万元。

  第二十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成立举报奖励审查委员 会,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担任主任、副主任,相关科(股) 室负责人为成员。市应急管理局由局长担任奖励核查委员会主任, 分管核查工作的副局长任副主任,相关科室和执法支队负责人为成 员。主要职责是对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进行符合性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应急管理局举报奖励资金审批、发放执行以下程序:

  (一)每年年初,应急指挥中心对留下真实姓名、有效联系方 式的实名举报,根据举报时效、举报材料的详细程度、举报内容与 查实内容相符程度等情况,初步确定被奖励人和奖励额度,并提出 奖励初步建议;

  (二)分管局领导召集财务装备科、纪检组、应急指挥中心及 相关科室(执法支队)负责人集体审查奖励依据和奖励金额,形成奖励资金发放意见并报送局长审批;

  (三)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局长审批意见,由接报人员联系举报 人并进行身份确认,登记举报人用于领取奖励资金的银行账户。连续三次(每次间隔不少于1个工作日)无法联系举报人进行银行账 号登记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四)应急指挥中心拟定举报奖励方案呈批件,报分管局领导、 局 长 审 批 ;

  (五)财务人员根据审批意见,直接向举报人指定的银行帐号

  支付举报奖金。

  第二十九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 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 六 章 举 报 管 理

  第三十条 举报信息核查处理完毕后,承办机构应及时整理归 档投诉举报材料,留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举报信息提倡实名举报,在举报信息的 受理和核查过程中,应依法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 以及可能导致上述信息泄露的举报内容;

  (二)将举报材料私自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者其他无 关单位、人员;

  (三)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拍摄、扣压或销毁举报材料;

  (四)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时,向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五)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或者宣传时,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公开举报人信息。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或对核查结论弄虚作 假的,由纪检、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构成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信息统计报表制 度,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报送。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季度 结束之后3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举 报信息统计报表;于每季度结束之后8个工作日内,上报本举报信 息分析报告。具体报表填报要求、分析报告内容、报送方式按照《国 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安 监总统计〔2013 )17 号)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将举报管理纳入安全生产年 度目标考核内容,加大权重,每年进行考核。

  第 七 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 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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