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供热
第四章、用热
第五章、设施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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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服务和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中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集中供热,是指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向城市(镇)或者部分区域的用户有偿提供用热的行为。
第四条、集中供热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节能环保、规范服务、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其管理范围内集中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资源规划、住建、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供热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集中供热保障能力,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第七条、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鼓励采用热电联产、冷热电三联供、区域锅炉房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中供热,推广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热用热技术,支持利用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集中供热。
第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集中供热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热的奖励和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