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政策
(一)救助对象。
重点救助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精准扶贫对象、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低收入救助对象及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二)办理程序。
个人从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社所申请,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或户口簿、居民医疗保险证(卡)、医疗机构诊断依据、保险报销单据等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审核后由县级医保部门审批。
(三)救助标准。
全市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超出起付线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按照比例救助,救助标准按照各县(市、区)制定的标准执行。
困难家庭精神病人医疗救助政策
(一)救助对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或者经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精神疾病专业医疗机构确诊的困难家庭(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精准扶贫对象)精神病人。
(二)救助内容。
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精神病人进行医疗巡诊;根据病情治疗需要,给予药物治疗救助和住院治疗救助。
(三)办理程序。
1.药物治疗救助。监护人向所在地乡镇(街道)人社所申请,提交救助对象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特困人员证、孤儿或精准扶贫对象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精神残疾)或县级以上精神疾病医疗机构出具的精神疾病诊断证明。乡镇(街道)核实后,采集个人相关信息后报县(市、区)医保部门审批。县级医保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批准救助,发给药物治疗救助证。
2.住院治疗救助。由监护人向救助对象住所地乡镇(街道)人社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救助对象户口簿、身份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低保证、特困人员证、孤儿证明或乡镇(街道)出具的精准扶贫对象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Ⅰ级、Ⅱ级精神残疾)或县级以上精神疾病医疗机构出具的精神评估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曾有肇事肇祸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等暴力行为的证明。乡镇(街道)审核采集信息后报县(市、区)医保部门审批。县级医保部门对符合条件予以批准,开具《济宁市困难家庭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救助介绍信》,可凭介绍信入院治疗。
(四)救助标准。
1.药物治疗救助。在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给予救助对象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100元的治疗救助药物。
2.住院治疗救助。救助对象因治疗精神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住院治疗救助标准限额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予以全额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