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垦利区公租房申请指南如下:
一、申请时间:
现在通过政务大数据平台,审核效率提高了几十倍甚至上百倍,所以东营现在实行常态化受理,也就是住房困难群众可以随时、随地提交申请。
二、申报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垦利区城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及运营管理工作。非城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保障房源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属地保障”和“属地管理”,根据行政区域划分,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建设筹集,也可以将空置的其它保障性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确保全覆盖。
四、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垦利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在本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交流调入我区无住房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享受实物配租),中低收入家庭农村户口或农村整体农转非户口性质人员除外。
五、实物配租初次申报条件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或年满28周岁的单身人员:
1.有垦利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落户满1年;
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区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年收入基数;
3.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4.未租住区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
5.家庭无机动车辆或车辆购置价格在10万元以下(车辆价格以购置发票为准,同时拥有多辆车时累计计算);
6.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就业职工:
1.具有本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或本区城镇户口转业、退伍军人,考取我区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及公益岗人员户口不限;
2.全日制大专院校及以上毕业或转业、退伍不满5年;
3.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4.在本区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5.未租住区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
6.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本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在本区连续居住,且持有本区居住证1年以上;
2.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3.在本区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4.未租住区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
5.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四)调入本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符合国家规定的调入政策;
2.在本区无住房,且未租住区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
六、其他有关条件的要求及认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房屋登记或网签信息记载有商业用房的;
2.私有住房转让不足1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计算)的;
3.在本区拥有农村宅基地或农村住宅的;
4.已享受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已享受公租或廉租实物配租、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购置补贴、廉租房租赁补贴、城中村或棚户区安置)的;
5.按规定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其他情形。
(二)本意见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夫妻双方及户口登记簿中的未婚子女,或无配偶、无子女年满 28 周岁的单身人员,按一户认定。
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迁出的未成年子女计入家庭人口。
(三)家庭人员收入证明(城镇低保家庭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年度工资银行流水证明;无工作单位或收入的,提供失业证或社区居委会证明);
(四)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
住房建筑面积按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认定;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以实测建筑面积计算;住房属阁楼、地下室的,其高度超过2.2米以上的部分核定为住房建筑面积;改变住房用途的,仍按原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的,面积合并计算。
七、需要上传的图片资料
1.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应上传的图片
(1)申请表(按要求审核盖章)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城镇低保家庭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年度工资银行流水证明;无工作单位或收入的,提供失业证或社区居委会证明);
(3)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户口簿、结(离)婚证;
(4)担保书;
(5)家庭成员有农村户口的提供无宅基地证明;
(6)与申请有关的其他材料(如低保证、残疾证、房产证、车辆行驶证及购车发票等)。
2.新就业职工应上传的图片
(1)申请表(按要求审核盖章)
(2)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户口簿、结(离)婚证;
(3)毕业证书;
(4)担保书;
(5)劳动合同(编制证)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凭证;
(6)与申请有关的其他材料。
3.调入本申报区域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应上传的图片
(1)申请表(按要求审核盖章)
(2)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户口簿、结(离)婚证;
(3)编制证;
(4)担保书;
(5)调入手续;
(6)与申请有关的其他材料。
4.外来务工人员应上传的图片
(1)申请表(按要求审核盖章)
(2)家庭成员身份证、居住证、家庭户口簿、结(离)婚证;
(3)劳动合同(编制证)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凭证;
(4)担保书;
(5)与申请有关的其他材料。
八、申请渠道
符合申报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众,可从以下渠道任选其一进行申报。
(一)网上办。通过登录市政务服务网或通过公租房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二)掌上办。通过手机登录“爱山东”APP或“东营掌上通”APP、微信小程序进行申报。
(三)现场办。申请人本人持有关证件资料,到市住宅发展中心进行申报。选择通过网站或手机申报的,申请人可随时提交申请并通过网上查看审核进度;选择现场申报的,由市住宅发展中心在工作日实行常态化受理。
九、申请流程
(一)受理初审。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受理申报(复核)申请后,以市政务大数据平台共享数据为审核(复核)依据,对申请人申报信息进行初审,各相关部门不再分别组织开展单项审核。
(二)收入认定。根据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和部门职责分工,需对申请人进行家庭收入认定的,由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定期将相关信息发市民政局进行核对认定,市民政局将认定结果加盖公章后反馈市住房城建管理局。
(三)公示登记。经审核(复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市住房城建管理局通过相关媒体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市直公租房保障轮候对象。
在审核(复核)过程中,发现不符合保障条件或需补齐补正相关资料的,由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将相关情况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家庭,市住房城建管理局根据房源和轮候数量等情况,增加配租频次,缩短轮候期限。加强对已配租家庭的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存在违规使用公租房行为的,及时收回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