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政策规定调整信息如下:
异地就医待遇政策
(一)“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一次备案长期有效,享受与参保地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待遇
在备案有效期内(备案未满6个月)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需提交居住地户籍证明或居住证、单位工作证明等材料;未提供上述有关证明材料,仅采用个人承诺方式备案的,按“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医保报销待遇政策执行。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超过6个月,需变更长期异地居住地的,可申请终止原异地备案,根据实际需求重新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
(二)统一调整临时外出就医首先自付比例
“临时外出就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门诊慢特病等医疗费用首先自医人员”付比例统一调整为10%,再按照本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待遇政策执行。
(三)取消异地就医门诊统筹(含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签约基层医疗机构范围和等级限制
参保人员省内跨市、跨省异地就医不受签约基层医疗机构范围和等级限制,均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并联网结算。门诊统筹异地报销金额与本地金额合并计算,不超过当年度门诊统筹报销额度。
(四)取消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家数限制
异地就医直接备案到就医地,不再备案到具体医疗机构,参保人可在备案的就医地所有联网的普通门诊和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就医,并实现直接结算;取消参保人门诊慢特病省内跨市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家数限制,门诊慢特病跨省联网结算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家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因各种原因未能联网结算的,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报销时需提交定点医疗机构收费有效票据、费用清单、出院记录等材料;属于意外伤害情形的,应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因医疗机构缺少药品、耗材,住院期间外购药品及耗材未纳入住院费报销的,应由所住医疗机构出具外购说明。报销时执行参保地现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