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第四类人才引进人才公寓申请指南如下:
一、第四类人才范围
1、在我市自主创业且参加社会保险的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
2、企业全职引进、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具有学历学位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二、申请条件
1、在聊城市工作且无住房
2、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或者来我市投资创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的。
三、申请材料
1.《聊城市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附件:点击下载);
2.引进人才认定证明材料;
3.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4.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创新类人才《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创业类人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原件备查。
四、申请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填写《聊城市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核实申请人住房情况,报所在县级“一站式”服务平台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一站式”服务平台。
2.审核。市“一站式”服务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办结,在同级人才网等相关网站媒体上予以公布,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后形成分配方案。
3.分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申请顺序分配住房。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入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用人单位、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一年一签,租赁期最长3年,期满后,如承租人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租赁合同签订15日内办理入住手续。
五、租赁费用
1.房屋租金。经认定的第四类人才,适当收取租金,计费面积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准,计费基准价由物价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确定,前三年分别按基准价的50%、65%、85%收取,第四年按市场价收取。
2.管理费。根据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3.入住押金。由用人单位按每人3000元缴纳,在入住登记时交清,退租时返还。
4.对于一、二、三类认定人才,物业管理费实行定期预交的办法,由用人单位每半年向人才公寓物业管理单位缴纳一次。
5.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网络、生活垃圾处理等费用自理,按有关规定缴纳。
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1.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
2.承租人离开(含调动、辞职、辞退、离职等)我市,或变动工作后仍在我市工作,但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3.承租人转租、转借或私自改造内部结构、改变住房用途的;
4.承租人连续3个月不居住的(因公出差等特殊原因除外);
5.承租人严重违反租住协议的;
6.承租人主动退租的;
7.年审不符合入住条件的;
8.需要停止租住的其他情况。
七、咨询电话:0635-8492209(市住建局),0635-8213519(市人社局);监督电话:0635-8264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