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按企业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第(一)条补贴办法执行;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第(二)条补贴办法执行。
(一)用人单位当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外市贫困劳动力(即16周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社保补贴期限按照《关于印发<扬州市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扬财规〔2020〕5号)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执行。
(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1/2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3年期满后,仍未能稳定就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社保补贴限期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