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名称 | 材料出具单位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所需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近期正面免冠白底40*30mm彩色照片(受理机构为申请人免费采集制证电子照片的可不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发期间的申请人,可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 机器填表/网上填表/手机APP填表/经办机构自行获取表格照片/现场采集/申请人提交原件 | 原件 | 校验原件,经办单位留存复印件1份;照片原件1份或电子照片免费采集 | 必要 | 无 |
(二)申请赴港澳地区签注所需材料: 1、申请“团队旅游”签注的,提交: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港澳通行证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原件 | 申请表1份 | 必要 | 无 |
2、申请“探亲”签注的,提交: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港澳通行证; (3)能证明相应亲属关系的下列材料之一: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两年内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且该亲属不是配偶或姻亲的,可免交; (4)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亲属的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亲属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亲属的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 | 申请人自行提供/经办单位自行获取 | 原件 | 校验原件,经办单位留存复印件1份;无法校验原件的(关系人在境外的),提交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3、申请“商务”签注的,提交: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港澳通行证; (3)经单位法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确认单位派遣函; (4)单位申办港澳商务签注资格确认书; (5)本省户籍人员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外省籍人员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或在职、在聘一年以上证明材料。若派遣人员是法人代表、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的,无须提交社保凭证,但须提交能证明其身份的工商登记证明。 | 申请人自行提供/经办单元自行获取 | 原件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4、申请“逗留”签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港澳通行证; (3)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居留、随任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进入许可。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需提交内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赴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赴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批准文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的,还需提交内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确认函件,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批准文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赴澳门居留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赴澳门随任的,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原件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5、申请“其他”签注的,提交: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港澳通行证; (3)与赴香港或者澳门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原件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三)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所需材料:公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应当提交中国公民出入境申请表、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受理机构为申请人免费采集制证电子照片的可不提交),以及与申请事由相应的材料。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原件 | 校验原件,经办单位留存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四)具有下列情形的,还需分别提交其他相应材料:1、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还应提交能直接反映监护关系的监护证明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原件 | 校验原件,经办单位留存复印件1份 | 必要 | 无 |
2、申请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或者人民武装警察的,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原件 | 原件1份 | 必要 | 无 |
3、申请人是凭《浙江省居住证》在居住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还应提交签注在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原件 | 校验原件,经办单位留存复印件一份。 | 必要 | 无 |
4、申请人是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除提交申请表及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外,还须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原件;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原件 | 校验原件,经办单位留存复印件一份。 | 必要 | 无 |
5、申请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因证照损毁申请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应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原件 | 校验原件,经办单位留存复印件一份。 | 必要 | 无 |
6、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签注的,还应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 申请人自行提供 | 原件 | 校验原件,经办单位留存复印件一份。(委托书原件一份) | 必要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