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申请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 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单位新建房初始登记
申请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定位图(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7.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或建设工程核实合格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8.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9.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10.公安编号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11.房屋平面图(原件)
12.楼盘建立与审核确认书
13.其他必要材料
注:独立宗地上的建筑物(除园区或管委会证明的标准化厂房项目)以宗地为单位办理一个不动产权证,土地证原件收回,若宗地上有剩余建筑物未办证,待下次申请时将原不动产证收回后再办理一本不动产权证。
提示:
(1)登记机关需实地查看
(2)所有复印件材料需加盖有关单位公章
(三)商品房初始登记
申请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原件)
5.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定位图(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7.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或建设工程核实合格证(核对原件收复印 件)
8.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9.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10.公安编号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11.新建住宅符合交付条件证明书(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12.楼盘建立与审核确认书
13.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