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原本市户籍居民,符合以下条件,且未在市外入户后注销户口,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可申请恢复本市户口:
1.判处徒刑、劳教人员被注销户口,现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监外执行;
2.未落实就业单位,因肄业、退学或被学校开除的本市生源应届或往届大中专院校学生;
3.分配到西部地区工作选择户口迁回原籍的本市生源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4.赴国(境)外定居注销户口后又放弃前往;
5.出国(境)前已注销户口,但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
6.因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被注销户口,现重新出现;
7.已办理户口迁出市外手续,但未在迁入地落户,现返回本市。
办理材料
1.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监外执行人员复户:
(1)《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
(2)解教证明、释放证明或假释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本市户口注销证明或原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原户口底册(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复印件)。
2.本市生源大中专院校学生复户:
(1)《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
(2)毕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所在学校出具的肄业、退学或被开除等相关证明;
(3)本市户口注销证明或原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原户口底册(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复印件)。原户口簿不能证明亲子关系的还需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4)《户口迁移证》;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西部就业毕业生回本市复户:
(1)《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
(2)西部地区接收不办理落户证明;
(3)毕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本市户口注销证明或原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原户口底册(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复印件)。原户口簿不能证明亲子关系的还需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5)《户口迁移证》;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放弃前往国(境)外定居复户:
(1)《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
(2)本市户口注销证明或原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原户口底册(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复印件);
(3)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未赴国(境)外定居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已出国(境)但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复户:
(1)《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
(2)申请人最近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3)本市户口注销证明或原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原户口底册(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复印件);
(4)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书》(在国(境)外居住两年以下的除外)。
6.失踪或死亡寻回复户:
(1)《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
(2)申请人书面申请;
(3)本市户口注销证明或原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原户口底册(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复印件);
(4)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户口迁出未落返回复户:
(1)《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
(2)申请人书面申请;
(3)《户口迁移证》;
(4)拟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办理流程
“两劳”人员恢复户口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窗口领取并如实填写《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提交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给予受理,当场核准,值班科长在《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上签署同意入户意见,民警在解教证明、释放证明或假释证明上加具意见并盖章,材料封袋交申请人签收;
二、申请人持袋封入户材料、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一张二代证标准照片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申请人居民身份证须一并申请。申请人根据入户地选择情况需分别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簿、相应房产证核验。其中,已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的,须户主或业主同时到场确认;
三、申请人虚假申报或骗取、伪造证件、证明材料的,不予审核(批),纳入城市征信系统,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本市生源大中专院校学生恢复户口
一、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窗口领取并如实填写《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给予受理,当场核准,在户口迁移证上签署同意入户意见并盖章,材料封袋交申请人签收;
二、申请人持袋封入户材料、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一张二代证标准照片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申请人居民身份证须一并申请。申请人根据入户地选择情况提供相应材料核验。其中,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的,须户主或业主同时到场确认;
三、申请人虚假申报或骗取、伪造证件、证明材料的,不予审核(批),纳入城市征信系统,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赴国境外定居注销户口后又放弃前往恢复户口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窗口领取并如实填写《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给予受理,现场核准,在未赴国境外定居证明原件上盖章,材料封袋交申请人签收;
二、申请人持袋封入户材料、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一张二代证标准照片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申请人居民身份证须一并申请。申请人根据入户地选择情况需分别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簿、相应房产证核验。其中,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的,须户主或业主同时到场确认;
三、申请人虚假申报或骗取、伪造证件、证明材料的,不予审核(批),纳入城市征信系统,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办理地点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
办理时限及费用办理时限:当场核准办理。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办理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