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只要劳动者提供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就有义务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
也就是说,劳动者工作一天,就应获得一天的工资;缺勤一天,公司可以不支付当天与出勤有关的工资。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旷工的行为在员工手册中规定,旷工一天扣几天的工资,多扣的工资显然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日的工资,这就是涉嫌克扣工资。而且,旷工一天扣几天工资的做法,带有经济处分性质,而经济处分的本质是罚款,在现行法律中,罚款没有任何依据可循。
因此公司“旷工一天扣很多天的工资”的规定既不合法,也不合情合理。故公司应当将多扣除的工资返还给劳动者。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