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国什么叫妨碍家庭罪?
妨害婚姻、家庭罪是《刑法》中所规定的一类犯罪,指违反《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妨害婚姻、家庭制度,危害社会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其内容包括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家庭成员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等。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妨害婚姻、家庭制度的行为,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重婚行为,虐待行为,遗弃行为等。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多数与被害人之间有一定的亲属关系,如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体,多为被害人的父母;虐待罪的主体,多为在经济上占优势地位的家庭成员。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犯罪的动机目的是各种各样的。过失不可能构成本罪。
二、妨害婚姻、家庭罪的罪名包括什么?
1.妨害婚姻的犯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包括干涉结婚自由和干涉离婚自由。
凡是强迫对方与自己结婚,强迫他人与某人结婚或非法禁止其与某人结婚,强迫他人离婚或非法禁止其离婚的,都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必须是使用暴力,主要指殴打、捆绑、禁闭、强抢等。对暴力不能作形式上的理解,不能认为一有暴力行为(如打一个耳光)就构成本罪,还要分析暴力的程度。只有当暴力干涉足以使他人实现婚姻自由的权利受到严重阻碍和威胁时,才能构成本罪。由于考虑到干涉者与被人干涉者之间一般具有亲属关系这个特点,为了不影响家庭成员之间的团结,法律还规定犯本罪只要没有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告诉的才处理”(见告诉乃论)。
2.重婚罪
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里说的“结婚”不仅指去婚姻登记机关隐瞒真相非法进行结婚登记,也包括那种虽未登记结婚,但彼此确以夫妻关系相对待而公开共同生活的事实婚。重婚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如果一方无配偶,确是由于已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了事实真相,上当受骗与之结婚的,不应以重婚罪论处。重婚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多数是基于喜新厌旧或封建传宗接代思想;也有因遭受自然灾害,为生活所迫外流谋生而重婚的;或者为了反抗包办强迫的婚姻或不堪在夫家受虐待而逃往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的。对于后两种情况,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3.破坏军人婚姻罪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现役军人”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男女军人,不包括退伍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现役军人的配偶”指已与现役军人结婚的妻子或丈夫,不包括仅仅与现役军人有某种“婚约”关系的“未婚妻”或“未婚夫”。“同居”指公开地或秘密地共同生活。“明知”说明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如果由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事实真相,致使他人受骗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不构成本罪。
无论是民事法律法规,还是刑事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的婚姻家庭的规定都是十分的明确的,即最大限度的保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婚姻家庭的犯罪行为一般是发生在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比如遗弃罪、重婚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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