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二者结合,这3种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有权自行选择,征收方无权直接决定;按人口还是按面积安置,征收补偿方案要有统一的标准,而不得随意压低被征收人所获的补偿安置……
【案情简介】
案例一:前段时间,因城市改造,张某家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张某一家喜出望外,一家三代终于不用再挤在两间小屋子里了。
但是究竟是要钱还是要房,一家人各抒己见,张某想要钱,其父母想要房,以便将来养老之用,意见很难统一。
张某的问题是:征收补偿的方式都有哪些?他们之间又有什么区别呢?
案例二:李某家的房屋因环境整治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当李某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时,发现补偿协议上面的补偿方式是货币补偿,这就意味着李某拿不到产权调换的房屋。
李某要求征收部门以安置房的形式对其进行补偿,否则便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
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则告知李某,由于其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安置房都已经被选完,现在房源紧张,因此只能对李某进行货币补偿。
事实上,是征收部门不愿意给李某安置房。
李某的问题是:我要求以房换房合理吗?如果对补偿方式不满意,可以起诉吗?
【审理阶段】
我们知道,房屋是被征收人赖以生存的重要生活资料,房屋如果被拆除,势必会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不便。
允许被征收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补偿方式,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据此可知,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一般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形式。
而到底选择哪一种补偿方式,则是被征收人的自由,征收部门没有强制决定征收补偿方式的权力。
下面我们就对补偿方式作简要的说明:
1. 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愿意放弃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又不要安置的,征收人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收购。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算,需要由专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以评估的价格作为计算的依据。
2. 房屋产权置换
房屋产权置换是被征收人用异地或者原地重新建设的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交换的一种补偿形式。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所调换的面积按照所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但是在现实操作中,很多选择房屋置换的都是按照被安置人口来进行安置。
比如,北京市的安置面积为40-50平方米/人。
但是也不乏一些政府为了减少对被征收人的安置面积,同时选择两种方式,即对人口多的被征收户按照房屋的面积进行置换,对人口少的被征收户按照人口数量来确定安置面积。
这样的安置方式明显是违法的,完全违反程序正当和公平原则。
在安置方式这件事上,征收补偿方案应按照有利于被征收人的原则设置选项,而不应人为的通过“面积”与“人口”标准的调整来压低补偿结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
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因旧城区改建项目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符合条件的房屋,否则补偿决定的内容就是不合法的。
3.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
在征收补偿中,对被拆除房屋一部分实行货币补偿,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即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方式。
在现实操作中,这种形式是必要的,因为产权置换的房屋很难恰好面积相等,这就需要通过货币补偿的方式加以补偿。
这种结合的补偿方式就是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在案例一中,张某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也可以综合运用两种补偿方式,给其父母置换一套房屋供其养老,其余的选择货币补偿,再在自己心仪的地方购置房产。
如果房屋征收部门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只给被征收人一种补偿方式,而使被征收人丧失选择权,此种补偿安置方式是违法的。
在案例二中,李某要求以房换房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征收方会对李某下发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故此,李某是可以通过诉讼来救济自己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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