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
二、补贴标准
每人一次性补贴5000元。
三、补贴条件
(一)劳动者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
(二)劳动者已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注意:
1.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本项补贴政策。
2.毕业2年内:指毕业学年以及以毕业证落款日期为基准,起算2年的特定时间段。本指南所指应届毕业生,即为毕业1年内的毕业生。
3.中小微企业:指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国统字〔2019〕66号)等文件规定被划为相应类型的企业。
4.补贴对象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其参保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同时符合基层就业条件。
5.补贴对象(或用人单位)应于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稳定就业指处于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状态。
6.分公司不得申请本项补贴,获得总公司书面授权的除外。
7.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8.补贴对象已以创业者身份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的,在所创办单位注销前,不得享受本项补贴。
9.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照企业享受本项补贴政策。劳动者到上述单位就业的,视同到企业就业。
四、申领渠道
按用人单位法定登记证书(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如区县市场监管局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向相应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市市场监管局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五、申领流程
申报人需先申请账号,进行网上申报(预受理),并按要求提交纸质资料(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