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工伤保险缴费指南
一、缴费基数
宁波市区统筹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人员,其五项社会保险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确定。其中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确定;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确定。
缴费基数:3815~19070;按行业分类,个人不承担
二、缴费比例
宁波市本级统筹区域内(不含杭州湾新区),一、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6%、1.4%、2.1%;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的基准费率为0.3%;职业病高危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的基准费率为3.0%。
一类行业和事业单位,不实行费率浮动。
二、三类行业的缴费费率一般每年浮动一次,主要依据是该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用收支、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发生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对工伤发生率大于等于6%的,追加上浮一档。
政策重新界定了高危行业对象。对于二、三类行业,以职工职业病的发生率为依据,执行职业病高危企业费率,并进行浮动。
用人单位每月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金额=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其中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出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60%。
三、缴费数额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
四、缴费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缴费地点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榭开发区劳动保障局
国家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