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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损坏自己的东西不属于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进行及时理赔属于合理的风险控制,如果并非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保险标的受损,则通常不应认定为无因管理行为。
因此,保险损坏自己的东西通常不被认定为无因管理行为。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如果损坏是由于第三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无因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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